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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代表是立法机关和国王。
2 That a good man, by his dim impulse driven, of the right way hath ever Consciousness.—Faust. 中文译自《浮士德》,董问樵译,选自《少年维特之烦恼和浮士德》,浙江文艺出版社1992年版,第130页。宪法这理念所涉及的不仅是威权或权力的等级观(idea of hiearachy of authority or power),而且还涉及到规则或法律的等级观(idea of hiearachy of rules or laws),在这里,那些拥有较高等级的一般性规则或法律以及那些源出于较高权威机构的规则或法律,控制着那些由被授权立法的机构所通过的较为具体的法律的内容。
尽管宪政实施所需要的先决条件尚不具备,但重提宪政常识的意义就在于厘清思路,避免观念的混淆。六、宪政的名与宪法实施的实 行文至此,宪政的诸多要素,我们已经在上述宪法常识中有所提及。合宪性审查是拥有宪法法律解释权力的国家机关,无论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是特设的专门机关,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或裁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决定、命令等,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并对其违宪的情形(或行为)作出具有宣告其效力的一种制度性安排。3 参见杨晓青,宪政与人民民主制度之比较研究[J],载于《红旗文稿》2013年第10期。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将宪法文本分成了三种类型:(1)保障性(granitite)的宪法。
83 曹锦清教授在《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为数不多的批判,要推动现代法治,首先得研究‘社会民情这个客观情势,并寻找切实有效地推动社会民主化的途径与方法。78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已充分阐释了现行宪法的精神——依宪治国,这也是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价值:(1)宪法明确规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发展道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立后,还需要通过宪法的实施即宪法之治(rule of constitution),运用宪法的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才有真正的民主。
党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决定中就提出了要建立健全全社会忠于、遵守、维护、运用宪法法律的制度。如果生活实践(法治不止是公民守法)背离宪法常识,就容易令人产生宪法被悬空的印象,人们似乎遗忘为什么要制定宪法?所制定的宪法带有什么价值理念?宪法实施是否就是宪政?在中国语境下运用宪政这一概念是否具有正当性和有效性?宪政的概念能否被运用于不同于西方社会历史文明和社会基础的中国特色上?宪政的名与宪法实施的实,孰重孰轻?宪政是不是常识,宪法实施是不是常识,我们能否为此达成宪政——至少是如何实施宪法的共识?唯有回归宪法常识,才可以避免宪法实施的理想图景停留在纸面之上的困局。笔者基本认同强世功的观点。86因此,重提宪法常识并重新讨论宪政,更在于回应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共产党实行宪政民主的庄严承诺——现在的宪政,也是这样。
因此,宪法的行政化,即是通过行政法作为具体化的宪法而实现的。(3)装饰性(facade or fake)的宪法。
又请见夏勇著:《宪政建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以下是张千帆教授统计的司法审查制度的世界分布:参见张千帆:从宪法到宪政——司法审查制度比较研究[J],载于《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1期。16 Graham Maddox. "A Note on the Meaning of ‘Constitutio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1982), pp.805-809. 17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M],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正如去年12月4日首都各界举行的纪念现行宪法颁布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在齐玉苓案中,最高法院下达的批复直接援引了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之规定,并成为原告胜诉的判决依据,于是此案便成为宪法司法化的具体案例。而中国宪政恰恰缺失发达的市场经济,市民社会、公民意识与公民文化、民主政治、宪政道德尚在建设之中。二是孙中山为首的民主立宪运动,主张以民族主义(国家认同)为基础,发动革命,推翻满清,建立共和国,因此要制宪。蔡定剑教授一生为宪政民主鼓与呼,被誉为法治思想和理论的重要贡献者、法律制度的建设和推动者、法律实践行动的先行者。
52 前已述及,宪法是对已取得的民主事实的确认,是民主事实的法律化,没有人民争取民主的历史,就不可能制定宪法。7这种所谓法律工具主义,其危险之处民谚亦有云,黑头(法律)不如红头(文件),红头不如笔头(批示),笔头不如口头(命令),工具性地对待法律,就只会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
3二是挺宪政派,不过对于什么是宪政,宪政有哪些的关键要素以及如何实现宪政,并没有达成共识。50 人民网: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载于《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参见梁治平:《法律何为》[M],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6页脚注3。宪法之治作为一种公民共同的生活方式,需要如何实施宪法?有什么路径可以实现依宪治国?实现依宪治国首先需要解决什么问题,会遇到什么障碍,如何解决这些障碍?过不过河现今已不成问题,但如何过河却是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宪政的目的在于实现人权,通过实现宪法至上的理念确保了人权的不可侵犯性,保护公民个人免受来自各方——尤其是来自政府权力的侵犯, 75保护公民《宪法》赋予的权利及生而有之的权利,从而使公民个人获得完整人格自由发展。34 现行《宪法》第2条确认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人民主权原则,这是宪法具有正当性的前提。85宪政民主是当代世界政治文明的主潮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方向——至少可以达成共识的,然而,推进宪政民主关键在党症结也在党。
所以说,宪法是一部能够反映全民理性意志——而不仅仅是代表执政党意志,亦不仅仅是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而产生的法律文件——而是可以凝聚社会共识的根本法。宪政,不是不可实现的乌托邦,而是可以追求的一种理想生活方式——宪法之治。
而宪法之治,侧重的是行动的宪法、运作中的宪法、动态宪法。相关讨论可见李树忠、王炜、龚祥瑞:论宪法监督的司法化[J],载于《政法论坛》2003年第2期。
29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拒绝法治的普遍性原理,而是应当反思要遵从法治的哪些理念,法治何以及如何在中国运行,法治运行中会遇到什么障碍等。25毫无疑问,我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是——也为《宪法》序言所确认的——宪法为根本法。
实践中,我国宪法也主要通过立法的具体化来适用。不过宪法是法律和宪法具有法律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宪法是法律,只有被实施的宪法才具有实际法律效力。可以参见许崇德、郑贤君:‘宪法司法化是宪法学的理论误区[J],载于《法学家》2001年第6期。而李龙教授就通过罗列宪政的要素来界定宪政:宪法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实行法治是宪政的基石。
67 尽管学者对宪政的定义有不同的见解, 68但可以达成共识的是宪政包含一个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的概念以及实现有限政府,发挥政府正当功能的机制。59笔者认为,讨论宪法司法化问题应当回归宪法常识,首先需要厘清宪法的作用,能否就所持的宪法观达成共识。
参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M],上海文艺出版社2013年版,第489页。比如韩大元教授认为宪政就是有限政府,它指向一套确立与维护对政治行为与政府活动有限控制的技术,旨在保障人的权利和自由。
因此,在清晰制宪的目的后,我们就有必要讨论应把《宪法》放在什么位置,何以得到实施这一问题。32 如上所述,宪法的制定需要经人民的同意。
至少目前可以达成的共识是,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79 人民网: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载于《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张千帆:中国宪政的路径与局限[J],载于《法学》2011年第1期。唯有如此,宪法之治才成为可能。
64 人民日报:宪法与公民‘直接对话[N],载于《人民日报》2001年9月5日。39民主国家与专制国家的宪法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民主国家宪法的权利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得到救济,而这一切在专制国家里几乎不可能。
这等于说,名义性的宪法只是组织性的宪法,即是组织而不是约束特定政体中政治权力运转之规则的集合。(2)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有学者在讨论应该如何研究中国宪法时强调宪法不仅是作为宾语而存在的,它在有些时候还应该成为主语。因之,不少人嗟叹,西方宪政滋生于本土,根肥苗壮,枝繁叶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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